請留下您的聯絡資訊,我們會安排專人與您聯絡,謝謝!
本公司非常重視您的隱私權,為維護您個人資料之安全性,謹將您個人資料的使用維護事項聲明如下,俾取得您同意本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您所提供之個人資料:
本公司基於教育、諮詢與顧問服務,及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並為行銷、客戶管理、統計調查與分析、資訊與資料庫管理之目的,在個資法規範下蒐集、處理及利用您所提供之個人資料。
本公司對於會員提供之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為處理及利用,本公司並承諾負有保密義務。蒐集類別如下:
(一)基本資料:包含但不限於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聯絡方式等。
(二)個人特徵:包含但不限於年齡、性別、出生年月日等。
(三)教育相關資訊:包含但不限於就讀學校、考試紀錄等。
(四)財務資訊:包含但不限於信用卡、金融機構帳戶資訊等。
對於會員所留存的資料(包括姓名、電話、身份證字號、地址、電子信箱等),本公司及相關商品/服務之提供廠商或配合廠商將於會員及契約關係存續期間迄至會員及契約關係解消後五年內在台灣地區基於消費、線上訂購、行銷、廣告、售後服務、贈獎活動與其他契約或類似契約義務等服務目的,而為合法及合理方式蒐集、儲存、處理、傳輸及使用,且不會提供給其他第三人。
會員得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適當方式向本公司及協力廠商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查詢及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請求刪除等權利。如會員不同意本公司及協力廠商為行銷及廣告推廣商品或服務,請隨時通知本公司客服專線或自行於網站上修改。
會員若不同意提供上開個人資料時,可能會影響實體門市會員及網路會員之註冊、登入、瀏覽、消費、線上訂購、行銷、廣告、售後服務、贈獎活動與其他契約或類似契約義務服務等權益。
在以下情況下,本公司有權查看或提供消費者的個人資料給有權機關或單位、或主張其權利受侵害並提出適當證明之第三人:
※ 依法令規定、或依司法機關或其他依法行政機關及單位的命令;
※ 為執行本約定條款、或消費者違反約定條款;
※ 為維護本公司系統之正常運作及安全;
※ 為保護本公司、其他消費者、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消費者對於在本公司建立的個人資料、付款資料(包含信用卡資料)及會員密碼等,應妥善保管以避免外洩。所有使用其帳號和密碼進入本系統後之所有行為,均視為該帳號及密碼持有人之行為。若消費者之帳號及密碼如遭冒用時,消費者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提出足供本公司辨識消費者本人之資訊,本公司同意立即暫停該消費者帳號所生交易之處理及後續利用。
公司系統安全
一、本公司承諾提供交易之資訊系統符合目前科技技術及具可合理期待安全性;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可歸責使用人或事變責任外,本公司擔保消費者所上載資料將被正常顯示與資料傳輸的正確性;惟若消費者發現本系統有錯誤或疏失,請立即通知本公司。
二、公司系統會定期備份系統資料,惟若有失誤或刪除的資料或備份儲存失敗的資料,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可歸責使用人或事變責任外,本公司將對之負責。
本聲明暨同意書說明喬百事人力仲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喬百事) 將如何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當您填表完成、勾選(我已閱讀並同意)並送出資料時,即表示您已閱讀、了解並同意本聲明暨同意書的所有內容,且您瞭解此一同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具有書面同意喬百事蒐集、處理及利用您個人資料之效果。
一、喬百事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在為提供您課程資訊及/或提供相關服務及業務之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二、個人資料之類別: 您提供之資料,包括您的姓名、性別、生日、電話、Email、就讀學校、科系、Line帳號等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您個人之資料。
三、喬百事僅蒐集為執行上述特定目的所必要提供之個人資料,並在前揭特定目的存續期間及法令規定之期間內,以有利於達成前揭特定目的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電腦處理、郵寄、電話、傳真),於中華民國境內及法令許可之範圍內加以處理及利用。
四、您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就您的個人資料向喬百事行使下列權利:(1)查詢或請求閱覽(2)請求製給複製本(3)請求補充或更正(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5)請求刪除。您行使前述權利時,喬百事將可能向您收取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之必要成本費用,且您行使上開權利,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相關要件。
五、喬百事基於上述原因而需蒐集、處理或利用您個人資料時,您可以選擇是否提供,惟若選擇不提供或是提供不完全時,基於法令及契約之執行,喬百事將可能無法提供您所需的相關訊息或服務。
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告知本法所定應告知事項後,所為允許之意思表示。
第十六條第七款、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明確告知當事人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應告知事項時,當事人如未表示拒絕,並已提供其個人資料者,推定當事人已依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表示同意。
蒐集者就本法所稱經當事人同意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